被侵犯时如何保护土地使用权?

受到侵犯时为保护自己土地使用权,可以请求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。
根据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,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,由当事人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由人民政府处理。
单位之间的争议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;个人之间、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,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。
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,向人民法院起诉。法律依据: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
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,由当事人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由人民政府处理。
单位之间的争议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;个人之间、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,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。
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,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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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到侵犯时保护自己土地使用权的办法有: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;也可以请求相关机构调解解决;当事人不愿协商、调解或者协商、调解不成的,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;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六十五条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六十五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六十五条
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,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、哄抢、私分、破坏。
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,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。
第二百六十六条
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、房屋、生活用品、生产工具、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。
第二百六十七条
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,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、哄抢、破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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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到侵犯时保护自己土地使用权的办法有: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;也可以请求相关机构调解解决;当事人不愿协商、调解或者协商、调解不成的,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;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六十五条
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,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、哄抢、私分、破坏。
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,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。
第二百六十六条
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、房屋、生活用品、生产工具、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。
第二百六十七条
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,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、哄抢、破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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